優先購買權行使要件有哪些?這4點為你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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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日期: 2024-06-26

優先購買權行使要件有哪些?這4點為你介紹〖久通代書〗

當你在進行不動產交易時,是否聽說過優先購買權這個詞呢?優先購買權是什麼?讓久通代書帶你了解優先購買權的種類及行使要件有哪些,以及主張優先購買權該怎麼做,一起來看!

優先購買權是什麼?

優先購買權是指當某一人出售不動產時,擁有優先購買權的人可享有優先承購,且購買條件與第三人相同的權利。例如:a與b共同持分一塊土地,若a想進行持分土地買賣,則b擁有該持分土地優先購買權順序。還可稱為「優先承購權」、「優先承買權」。

之所以需要設立優先購買權,是為了保障特定權利人能在交易不動產時,以相同條件優先購買該財產,這樣就能減少共有人數不斷增加的情況,不動產管理起來也可以更有效率

優先購買權可分為哪幾類?

約定優先購買權與法定優先購買權

差別在於此優先購買權的產生是基於當事人間的約定,或是有法律依據。法定優先購買權可根據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與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此種類是依據優先購買權是否能夠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來區分:

  • 有對抗效力:屬於「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例如:民法第426-2條第3項:「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白話來說,若是出賣人沒有事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當優先購買權人行使權利,則買賣契約會直接作廢
  • 無對抗效力:具「債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例如:土地法第34-1條中,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也享有債權效力,若出賣人沒有事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當優先購買權人行使權利,買賣契約並不會失去作用,但出賣人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優先購買權常用於哪些地方?

優先購買權是基於民法、土地法、文化資產保護法訂定而成的權利,依照不動產出售人與優先購買權人關係不同,可適用不同法源,以下為你說明。

共有關係

  1. 民法第824條第7項:變賣共有物時,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的權利,有2人以上有意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決定。
  2. 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租賃與地上權關係

  1. 民法第426-2條第1項: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售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售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2.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基地出售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售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3. 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4.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15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5. 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的順序如下:
    •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其他關係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的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若其屬私有者,除了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優先購買權人順序?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1. 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以登記順序來排定購買順序)。
  2. 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3. 共有土地之其他共有人。
  4. 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佔有人。

優先購買權行使要件為何?

優先購買權要件有以下4點:

  1. 符合特定身分:基地出售時,須為建有房屋的租賃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房屋出售時,須為基地所有權人,符合以上身分才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2. 依同樣條件行使權利:主張先於第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交易條件須依照出售人與第三人商定的交易條件相同,包含買賣價格、給付時限、付款方式等,若條件不同,則無法主張優先購買權
  3. 以登記順序決定行使順序:根據土地法104條第1項,土地出售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都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其順序會按照登記先後來定。
  4. 接到通知於法定時間內表示行使才有效:若優先購買權人要行使優先購買權,應在接到出賣通知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出賣人表示有意願購買,否則視為放棄
優先購買權行使要件為何〖久通代書〗

優先購買權常見問題

Q1.如何主張優先購買權?

符合要件者申請優先購買權流程為:
1.接到出售通知後,於出售後10或15天內繳交相當於保證金的價款。
2.檢附申請書及優先購買權證明文件,以書面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政局申請購買。

Q2.優先購買權時效?

無論是共有關係、租賃與地上權關係,或其他文化財產關係,若是權利人想行使優先購買權,一定要依照適用的法律在10或15天內表達自己想要優先承購的意願,超過時間後會直接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喔

結語

以上就是優先購買權的說明,提醒民眾,在進行不動產交易前,一定要先詢問出售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人存在,並確認優先購買權人的承購意願,再進行交易,才不會在確定購買後又無法順利成交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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