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日期: 2024-06-03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14日指出,法、德、義、西、荷等歐盟五國近期發布聯合聲明,宣示2023年導入全球最低稅負制,企業實質稅率需達標15%。據悉,台灣最快將在2024年跟進實施。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2022.09.15)
最低稅負制是什麼?
最低稅負制是指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額的一種稅制。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我國採取的是「替代式最低稅負制」(Alternative Minimum Tax),其原理是將高所得者享有的特定租稅減免,加回其課稅所得中,成為應納稅的稅基,再依據另設的免稅額和稅率級距等計算公式,去計算出最低應繳納的稅負金額。
最低稅負制列入的項目有哪些?
個人最低稅負制列入項目
-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 海外所得:
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單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 特定保險給付: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必須列入最低稅負制項目計算,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增的項目。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但其發行或私募股票的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 -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將成交價格扣除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後得到的交易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 非現金捐贈金額: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額的項目,例如不動產、有價證券、文化資產等,應將該扣除金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於現金捐贈部分,則無須計入。 - 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持股族領取股利必須繳納相關稅負,有以下2種計稅方式:- 與綜所稅合併計稅:按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為8萬元。
- 與綜所稅分開計稅:以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
而選擇與綜所稅分開計稅是適用28%單一稅率,且必須計入最低稅負制項目之中。
- 其他新增減免所得稅之所得額扣除:
個人於2022年1月1日以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2條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金額(上限500萬元)。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制列入項目
-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73-1條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
-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所得。但不包括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4條第1項各款業務之所得。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所得。但不包括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所得。
-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重要投資事業及重要科技事業、營運總部、參與交通建設及公共建設而受獎勵之民間機構、科學工業及因受讓設備或應用軟體而續用、因合併而繼受租稅優惠等所適用之(5年)免稅所得。
- 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
- 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
- 增僱24歲以下本國籍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
最低稅負制如何計算?
個人最低稅負制計算方式:
基本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海外所得
- 特定保險給付
-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 非現金捐贈金額
- 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 其他新增減免所得稅之所得額扣除
-670萬)× 20%
簡單來說,最低稅負制就是將該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淨額」再加上第2~8項的所得項目,扣除670萬的免稅額後所得到的數字再乘以20%,就是基本稅額,而這筆數額要再和該年度申報的一般所得稅去比較,若比一般所得稅高,就必須繳納差額,反之則不必。
- 一般所得稅 ≧ 基本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 < 基本稅額: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制計算方式
基本稅額=(課稅所得+促產、獎參、促參等免稅所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200萬)× 12%(目前稅率)
- 一般所得稅 ≧ 基本稅額: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
- 一般所得稅 < 基本稅額:須就差額繳納所得稅
最低稅負制不適用哪些對象?
個人最低稅負制不適用對象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 雖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
- 符合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制不適用對象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之規定,下列營利事業排除適用最低稅負制:
- 未享受租稅減免者。
- 享受租稅減免但所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較基本稅額為高者。
- 規模較小者(如獨資、合夥組織、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 獲利較低者(如基本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者)。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 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最低稅負制何時開始?
為了實施最低稅負制,我國特別制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並於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個人海外所得自2010年1月1日起開始納入最低稅負制的稅基。至於新聞中提到的企業實質稅率將由原本的12%稅率調高至15%,最快將於2024年正式上路,主要是為了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即將施行,考量近年營利事所得稅過度集中前幾大企業(如台積電),再加上稽徵行政成本,未來將不設課稅門檻,我國所有企業一體適用;此外,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之規定,目前稅率最低不得低於12%,最高不得超過15%,行政院不需經過立法院修法,即可視經濟環境決定調高稅率,因此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之稅率提高至15%可說是勢在必行。
結語
其實最低稅負制已經行之有年,只是因應時代和經濟環境變化,多少會有納入項目和稅率變化。以上是最低稅負制的介紹,希望能幫助到每年需要課稅的個人和營利事業,未來稅制內容又如何變化,有待持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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